建立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不僅法院查找被執行人及執行財產更加方便,讓執行威懾機制真正發揮作用,而且,讓市場主體的違約失信行為大受約束,從源頭上減輕訟累和執行的壓力。 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 ...
建立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不僅法院查找被執行人及執行財產更加方便,讓執行威懾機制真正發揮作用,而且,讓市場主體的違約失信行為大受約束,從源頭上減輕訟累和執行的壓力。
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再次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出建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三項基礎性制度必須先行,即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齊奇認為,我國在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仍然存在登記分散、管理多頭、部門信息封閉等瓶頸問題。市場主體有無失信記錄,交易相對方難以查詢,以致不少市場主體對信用不加重視,將失信視作無足輕重之舉。
“從法院工作看,失信的被執行人異地開戶、異地置產、借名登記等情況非常普遍,執行難依然是困擾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齊奇說,如何加快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公民代碼、法人代碼三項制度,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全社會的信用等基礎數據同一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已刻不容緩。
“只有每個公民和法人按照唯一代碼從業、融資、投資、置產、出境、消費等,他們的不動產也在同一個機構、同一個信息平臺登記,才能建成一個國家級的信用信息交換平臺。”齊奇認為,這對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保障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乃至推進反腐敗工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不僅法院查找被執行人及執行財產更加方便,讓執行威懾機制真正發揮作用,而且,讓市場主體的違約失信行為大受約束,從源頭上減輕訟累和執行的壓力。
“當前,基礎信息已經具備,信息整合集中工作有過很好的嘗試。住建、國土、工商、稅務、海關、公安、銀行及法院等通過幾年來的信息化管理,已經積累了海量的基礎數據。”齊奇說,整個社會已進入信息化大數據時代,與數據采集、存儲、交換、保密相關的各項技術日新月異,建立國家統一的相關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和公民、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經不存在技術困難。
中央對信用體系建設已有初步的時間表,齊奇建議國務院協調各部門打破藩籬,加快三項制度和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盡早建成。“當然,涉及相關信息查詢等事項亦應嚴格規范,防止濫用職權侵犯公民隱私權和法人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