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6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XX公司分四次向XX公司供應了120噸“XX魚肥”,加上此前6月2日供應的6噸,XX公司共向XX公司公司供應了126噸“XX魚肥”。考
2006年8月6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XX公司分四次向XX公司供應了120噸“XX魚肥”,加上此前6月2日供應的6噸,XX公司共向XX公司公司供應了126噸“XX魚肥”。考慮到競爭激烈和XX公司雄厚的資金與產業實力,XX公司沒有要求XX公司給付現款。
2007年2月10日,羅XX先生向XX公司反饋說收到XX公司5萬元貨款,并于2月12日將該款打入XX公司賬戶。2007年12月3日,XX公司和XX公司進行了賬目核對,結果發現羅XX先生已于2006年11月27日以XX公司名義及他本人簽字領走了126噸“XX魚肥”貨款共369450元(有XX公司提供的領用憑據為證)。此后,XX公司相關人員多次與羅XX公司先生電話聯系,但羅XX先生拒接電話,無法聯系其人,導致319450元(扣除已經給付的5萬元)的巨額貨款無法按期收回,給XX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監督方式防騙必讀生意騙場親歷故事維權律師專家提醒誠信紅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稅務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政府信用網站信用理論研究政策研究技術研究市場研究信用評級國際評級機構資信調查財產保全擔保商帳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訓
華北地區山東山西內蒙古河北天津北京華東地區江蘇浙江安徽上海華南地區廣西海南福建廣東華中地區江西湖南河南湖北東北地區吉林黑龍江遼寧西北地區青海寧夏甘肅新疆陜西西南地區西藏貴州云南四川重慶